一、典當的內涵
(一)典當的含義
典當,通俗地說就是“以物換錢”,即典當雙方從事的以借貸為形式、以質押為條件、保管當物為特點的融資活動。但是怎樣定義典當,理論界存在很大的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
第一種說法:典當是一種營業(yè)質權。營業(yè)質權就是指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借款時,交付債權人一定的財物用于擔保,在約定的期間內,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取回財物,如果到期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那么擔保物就歸債權人所有。營業(yè)質權與普通質權的不同之處在于:普通質權不允許流質現象的出現,營業(yè)質權則可以通過事先約定的方式約定擔保物的歸屬。在當代民法學界中,禁止流質已經成為通說慣例。而西方大多數國家也都規(guī)定了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來實現債權,這樣也可以保證典當的運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典當是一種營業(yè)質權這一說法并不被大多數人接受。
第二種說法:典當是特殊物權,即當押權。這種學說認為應該將典當中的質押和抵押單獨設定一個權利,稱之為當押權,而區(qū)別于物權法中的抵押權和質押權。但是如果肯定這種學說的觀點的話,那么將會打破傳統民法體系,也違背了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因此,這種觀點也是不恰當的。
第三種說法:典當應包括典權和當兩種制度,典當則是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混合,用益物權是建立在物的使用價值上,而擔保物權是建立在物的交換價值上。這種定義是為了讓典當與銀行貸款得以區(qū)分,從而找到典當的獨特的發(fā)展方式。但是,典當自古以來就是一種以物質錢的融資方式,而用物擔保僅僅是一種實現手段而已。所以把典當分為典權和當則不符合典當的目的所在,用益物權說則使得典當看上去更加繁瑣難懂,其實是不必要的。因此,這種學說也遭到了排斥。
典與當合一的定義方式,典當是指在作為承當人一方的典當行與作為出當人一方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所發(fā)生的法律行為,當戶以其有處分權的動產、不動產或者財產性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抵押給典當行換取當金,簽訂典當合同,約定在制定的期限內承擔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以及贖回當物義務。可以將典當定義為一種獨立的、有金融性質的特殊商行為。
(二)典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典當法律關系,就是在典當雙方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并受典當法律所調整。鑒于典當的特性,典當法律關系相對于其他法律關系又有其復雜性和特殊性。典當法律關系可分為廣義的典當法律關系和狹義的典當法律關系。從廣義來說其可分為公法關系和私法關系。公法關系就是典當業(yè)的監(jiān)管,而私法關系就是典當行和當戶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狹義的典當法律關系僅只典當行和當戶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法理上,法律關系的構成分為: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诘洚敇I(yè)的特殊性,典當法律關系的客體和內容都相對來說比較復雜。
1、典當法律關系主體
典當法律關系的主體,即典當營業(yè)機構和出當人。典當營業(yè)機構通俗來講就是當鋪、典當公司或者典當行。典當營業(yè)機構是典當法律關系的首要主體,典當必須經過典當行與出當人之間的質押擔保,才能稱之為典當,無典當營業(yè)機構就無典當。在我國典當行應經有關部門的批準,并取得相關的經營證照,經過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方可設立。也就是說,典當行是依法設立的專門機構。這樣就區(qū)別于銀行質押、抵押貸款和普通的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另一個主體是出當人,即當戶?梢允亲匀蝗恕⒎ㄈ撕头欠ㄈ私M織。出當人是典當法律關系的次要主體。雖然法律研究的主要問題存在于典當營業(yè)機構中,但是出當人也是典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正是因為出當人有融資需要,典當行為才應運而生。
2、典當法律關系客體
典當法律關系的客體相對來說比較復雜,是典當法律關系主體的利益對象。包括當物和當金。當物的交付標志著典當當事人之間的擔保關系成立,是典當法律關系的第一客體;而當金的交付標志著典當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是典當法律關系的第二客體。當物是擔保權人和擔保人權利義務的反映。各個國家的法律都對當物的范圍作了不同程度的規(guī)定。但是通常來說,當物必須具有特定性、有交換價值、有可流通性,并且前述幾個性質必須連續(xù)穩(wěn)定的存在。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融資的需要,當物也從傳統的古玩、字畫、珠寶首飾等動產,擴大到了不動產和財產權利。從此趨勢可以看出,凡是能提供擔保的東西,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可作為當物,典當行在發(fā)展過程中應擴大典當中標的物的范圍,這樣可以充分發(fā)揮實物在資金融通中的中介作用。當金在我國歷史上又被成為“當本錢”、“當價”或“典價”等。在典當流程中,經過當戶咨詢、交付當物、審核當物、評估確定、封存當物后,根據當物的價值或者是雙方約定,出當人取得當金。但是目前由于典當流程中有些操作不規(guī)范,使得當物和當金兩者嚴重不符,導致了典當行從事了變相的高利貸和融資融券行為。這便是我們立法應當加以規(guī)制之處。
3、典當法律關系的內容
典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典當主體在從事典當行為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典當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可以從權利義務性質方面劃分,也可以從典當法律關系主體方面劃分。從權利義務來看,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二重性:一是當事人在借貸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二是當事人在擔保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從主體來看,典當法律關系內容可分為:典當行權利和義務以及出當人的權利和義務,典當行的基本權利包括:1.當物的占有權;2.對當金利息和手續(xù)費收取的權利;3.絕當時當物流質權或者說是優(yōu)先受償權。這里值得一提的是關于絕當的流質問題。所謂絕當,就是當物回贖期屆滿后,出當人既沒有續(xù)當也未贖當的情況。目前對于絕當物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典當行直接進行流質,取得絕當物的所有權;二是將絕當物進行拍賣或變賣,而對價款優(yōu)先受償。關于這個問題,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我國并沒有完全否定流質絕當物,而是規(guī)定了有限額的流質。我國《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三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折價處理,損益自負!钡洚斝械幕玖x務包括:1.妥善保管典當物;2.回贖期滿出當人返還當金以及利息、費用后,典當行要履行返還當物的義務。出當人的基本權利包括:1.對當物的處分權,這種處分權利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出當人可以把當物出賣給第三人,但是需要履行返還當金并清償當金利息的義務;二是出當人把當物出賣給典當行,典當行通過“付貼”獲得當物所有權;2.對當物的回贖權。出當人的基本義務包括:1.瑕疵擔保的義務。即出當人把當物交付給典當行進行典當時,必須說明當物的權屬狀況,當物是否存在財產乃至人身方面的危險,如一旦因當物自身原因造成典當行損失的,典當行對出當人享有追償權;2.行使回贖權。在回贖當物時,出當人要出示當票,返還當金,并支付當金利息和必要的費用才能取回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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